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4篇)

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 第1篇

1、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 第2篇

1、对于依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本来应当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负责举证的要件事实,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该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法官不可以在诉讼中任意将证明责任分配加以倒置。

2、特别需要注意举证倒置,司法实务中经常用到。

3、劳动争议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据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也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在“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规定”的问题上,法律中除了有“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定,还有“举证责任的导致”的特别规定,这些在诉讼过程中都要特别注意,若不清楚这件事,可能会对您的诉讼带来一定的麻烦。以上即为律图对于“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如何规定?”问题的解答,如您还需咨询其他法律问题,请至律图网站寻找我们的专业律师进行解答。

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 第3篇

所谓证人是指除当事人、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是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陈述的人。

证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证人的无可替代性。证人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不能指定和聘请,必须有经验事实之人担任。

2、证人具有不得拒却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证言。

3、无资格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做证人,即使器官有缺陷、年幼的人。

但是证人以自然人为限,法人、社会组织不能为证人,因为法人、社会组织不能感知案件事实。虽然证人没有资格之限制,但自然人要在诉讼案件中作为证人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其条件有:

1、证人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便了解案中情况的人,这是由证人的不可替代性的特征决定的。

2、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因此,未成年人,限制行为人只要在其明辩范围内所作的证言应是有效证言。

3、证人是自然人。

我国证人可分好几种,根据不同标准可做以下分类:

根据证人是否直接接触案件事实,可分为目击证人和传闻证人。

根据证人的陈述是否有利于被告,可分为证明犯罪证人和证明无罪证人。

可见,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还是很好理解的。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在于人民检察院,而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则在于原告方。人民检察院和我国人民法院同处统一种性质的单位,自然对于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的相关规定已经深谙于心,反而是普通公民在提供刑事案件的相关证明的时候,具体细节欢迎来我们365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 第4篇

第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起诉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第三,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第五,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强调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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