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证明材料写法(通用6篇)

法庭上证明材料写法 第1篇

【摘要】当电子证据独立的法律地位越来越受到人们认同的同时,关于它的认定问题却始终困扰着审判实践中对其运用。电子证据的认定主要包括可采性与证明力两方面,可采性赋予了电子证据法定的形式外衣,而它的证明力是关乎到电子证据的证明价值,是运用电子证据解决民事纠纷的关键因素。有鉴于此,本文在此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一些初步的研究探讨。

【关键词】电子证据 证明力

网络时代的来临,给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电子证据以完全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独特表现方式,成为了一种新型证据。新刑诉法将电子证据作为刑事诉讼的中举种类之一,可见,电子证据的效力和积极作用已经被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可是新的证据种类的出现,难以避免的在学术界引起巨大的关注,乃至对其的争议及讨论。在这种大的背景条件下,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显然对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概念

(一)电子证据证明力的界定

关于证明力的概念,我国理论界的表述有很多种,有的认为是“证据材料在证明事实方面体现其价值大小与强弱的状态和程度”有的认为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意义和作用”,虽然这些定义在表述上各有不同,但归纳起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证明力应该是一种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是否有实质性的价值以及这种价值到底有多大的问题。那么有关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就主要是认定电子证据同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以及电子证据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待证事实,即产生证明作用的效果。

(二)电子证据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的区别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是两个容易被混淆的相关概念,因而对两者关系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对理解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证明力就是证明的力度问题,而证据能力,是指法律对证据资格上的限制,它是证据材料能否被采纳所依据的标准之所在。某项证据只有同时具备了证据的基本属性,才具有证据能力。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问题,即电子证据应具备何种条件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只有当电子证据具备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具有成为诉讼证据的资格。

电子证据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首先在于证据的证据能力是可能性的范畴,证明力是现实性的范畴,证据能力是法律关于某一事实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能否作为证据加以调查的规定,而证据的证明力是法律关于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价值的规定。其次,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是一个法律判断的问题,即法律对于证据作了许多消极性限制,不需要也不允许法院自由判断,因而法律并没有留给法官多少可裁量的空间。而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这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需要而对证据作出一个内心确信,法官掌握着很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二、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内容

我们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绝对不能脱离我国传统证据法理论的基础和通行观点,还是要从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出发,但是必须明确证据三性对于证据证明力的具体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因此,法律上证据的证明力是源自法官内心和一种主观判断,这种判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评价或衡量标准。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可根据电子证据与待证事项关联程度大小、可靠性和完整性三方面来考查。

(一)电子证据关联性程度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其所涉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并对证明事实有实际意义。电子证据要证明待证事实,需要查清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在实践中判断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须从以下方面入手:

1、所提出的电子证据欲证明什么样的待证事实;

2、该事实是否是案件中的实质性问题;

3、所提出的电子证据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多大的实质性意义。

(二)电子证据的可靠性认定

可靠性是指电子证据内容上的真实性,它是电子证据的内在质量特征,它向电子证据使用者保证,电子证据与所要反映的事实是一致的。某一证据要保证其可靠性,必须在其运行的各个环节都有辅助证据加以证明。一般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正面的认定:

1、须从电子证据的存储方面来考查其是否可靠。需考虑电子证据是否按科学的方法存储、存储的介质是否可靠、存储电子证据的人员是否公正、独立,存储电子证据是否加密、所存储的电子证据是否遭受未经授权的接触等。

2、从电子证据的生成方面来考查其是否可靠。需考虑电子证据是否按常规程序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生成或录入电子证据的系统是否处于正常控制下、自动生成电子证据的程序是否可靠、录入者是否按照操作规程并按可靠的操作方法合法录入等。

3、须从电子证据的收集来考查其是否可靠。不同来源的电子证据其真实可靠性往往不同,即使是同种来源的电子证据,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具有不同的证明力。因此,考查电子证据的可靠性须考虑电子证据的收集者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可靠。面对网络中浩如烟海的电子证据,收集者在决定取舍时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可靠,所经历的过程是否客观合法等。

4、须从电子证据的传送来考查其是否可靠。需考虑电子证据在传递、接收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传递电子证据的网络运营商等中间人是否公正、独立,电子证据在传递过程中是否加密,有无可能被非法截获等。

(三)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认定

完整性是考查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特殊指标,传统证据是没有这一标准的。完整性包括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和电子证据所依赖的电子系统的完整性。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涉及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内容上的完整性。形式上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保持生成之时的原状,包括格式调整在内的任何更改都将视为完整性受到损害。而电子证据内容上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自形成之时起,其内容保持完整、未遭到非必要的添加或删除。非必要的添加或删除是指对电子证据进行了关键性的更改,但对在电子文件进行格式调整、加入页眉、页脚、注明来源、形成过程和取得日期等非关键性的更改,并不影响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法庭上证明材料写法 第2篇

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劳动关系方面证据证明的内容包括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何时起双方建立用工关系两方面。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或证人证言,是否有其它的证据,或通过其它方式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认为劳动者可结合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情况,在劳动仲裁前搜集下列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

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可以说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本类证据上一定要有单位公章才能确保证明的效力。

2、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如果劳动者能提供这些合同原件,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反证证明双方只是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合同原件单位未盖章,劳动者可以持合同让其它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真实性,亦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

事实上,如果与用人单位有业务联系的单位能出具有关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洽谈些业务方面的证明,也可以证明劳动者曾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此类证据由于是法人或其它组强开具的,比证人证言效力要高,按证据规则的规定也不需出具单位出庭质证,法院或仲裁即可认可其效力。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签名的资料

劳动者因工作岗位的不同,对外代表用人单位开展工作的形式也大不相同,有时会在办理具体事务时向第三方提供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关于此种类型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比如说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申报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支票时在支票存根处有本人签名等。劳动者如能取得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开具有关的证明

4、录音、录像、照片

录音是指在本人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录音。只要录音能够清楚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你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及何时起提供劳动,可以基本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提供较为充分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反证。

另外,劳动者在工作时可用相机或手机拍摄上下班情况、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证明提供劳动的证据,进而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投诉或举报帮你搜集有利的证据。到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申请到劳动_门调取即可。

总之,律师认为,劳动者申请仲裁前尽可能搜集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从而避免败诉的风险。

法庭上证明材料写法 第3篇

劳动关系的存在需要有劳动合同来证明,但是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这时如果发生争议,就需要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劳动部门或仲裁机构在确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以下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费记录、单位发的工作证、服务证以及考勤记录、人证等进行综合确定。

《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116条规定,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如何规定?

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提到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庭上证明材料写法 第4篇

证据及其证明规则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证据规则的发展历史

先从中国古代诉讼活动中的'证据制度说起,我国西周之前的审判制度中,由于是以神判天罚为特点,各种证据的地位可谓无足轻重,我们可以从法的繁体字上分析。法左边从水,表示法平似水。右上边是似鹿的字形,是一种异兽獬豸,又叫独角兽,当时双方争讼,族中的长老就把他们带到独角兽的跟前,让他们各自陈述自己的理由,谁说假话,独角兽就用角触之,谁就败诉,因此右下部从去。

到了西周时期,法官已开始强调“听狱之两辞”。没有被告的供词,一般不能定案。《周礼》中有关当时的法官以“五听”断案的论述。“五听”包括:(一)辞听(理屈者则言语错乱);(二)色听(理屈者则面红耳赤);(三)气听(无理则喘息);(四)耳听(理屈者则听不清法官的问话);(五)目听(理屈者则双目昏花,无神)。(注:《周礼。秋官》)其中的“辞听”即为口供,法官在庭审中可以凭自己的判断认定证词,判决案件。“五听”狱讼,深刻地影响了后世的审判方式,口供亦是自此开始确立其在诉讼中的地位。

秦汉时期,仍旧保留了对口供的一贯重视,为获取被告的供述,可以不择手段。建立了合法化,制度化的刑讯制度的,口供制度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到唐代,口供这一证据制度已趋于成熟、完善。但同时也规定,只要证据确凿,被告人即使不承认所控罪行,也可以断案,而且还强调“疑罪从轻”。

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在关于口供的规定上基本与唐代一致,有时甚至有倒退的趋向。如在明朝,为加强专制极权制度,设立了“东西厂”,“锦衣卫”特务机构,刑讯逼供一度恶性化。至明、清时,“疑罪从轻”的传统也被取消。

除了口供,其他形式证据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例如证人证言问题,从秦代已开始注意询问证人,获取证人证言,但对证人证言制度最为详尽规定开始要首推唐律。唐律中明确规定证人资格问题。“旬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因缺乏作证能力,“皆不得令其为证”。(注:《唐律疏汉。断狱律》)唐律对证人制度的规定还反映出古代诉讼中专横与擅断的特点。在审理案件中,不仅可以刑讯被告人,还可刑讯证人。唐代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般案件“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告定罪”“三人证实,二人证虚。”(注:《唐律疏汉。断狱律》)可见只有三人以上提供的证言,在法律上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这种形式主义“众证定罪”的原则,到明、清时仍沿用不致。

在古代证人证言制度中,还体现出中华法系证据制度的特色之处,那就是与证人证言制度相对的“亲亲相隐”原则的存在。自汉武帝时确立了儒家的官方统治地位后,受儒家礼教原则的影响,“亲亲相隐”便从汉代开始成为刑法制度中一基本原则,成为证人证言制度的例外规定。按孔子的观点,“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注:《讼语。子路》),于是在汉宣帝时正式下诏公布:“从今以后,儿子首谋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均不治罪;而父母隐匿儿子,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若属殊死重罪,都要上请廷尉,区别对待。”(注:《汉书。宣帝纪》)自此,法律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免去其告发和作证的义务,“亲亲相隐”原则开始法律化。这种屈法伸礼的原则反映了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对证据制度的深刻影响。自汉以后,为后代各王朝承袭沿用,并制度化为一法定基本原则,这可以说是中华法系的证据制度中独有的特色。

对于物证,自秦代起,已有司法机关注重收集凶器,赃物等物证的记载,秦简《封诊式》中就有与物证相关的一记载:甲,乙二人捕获丙、丁并将他们私铸的钱币与器物送交官府(注:《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治狱》),作为定罪的物证。唐代对赃物“露验”的案件,也主张以物证定罪(注:《唐律疏汉》)。在古代的证据制度中,对物证制度记载的史料虽不丰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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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证明材料写法 第5篇

法庭辩论技巧之证据质证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证据清单的形式

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

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

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进行质证

1.质证准备

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1)原件/复印件;(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如:某人生日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没有2月29日的。词语表达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当然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观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2.对日常常见的一些证据的质证内容:

A、公证书:公证是有地域管辖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超出管辖的公证书效力是有问题的。公证只能证明签字行为是真实的,不能证明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待证行为是合法的。待证事实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依据法律判断。公证书中如证明待证事实合法有效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应当是违法的。邱洪奇律师电话

B、鉴定报告:是谁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没有?委托的材料是什么?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这里要注意的是:鉴定的检材有否双方封存,所鉴定的东西是不是双方争议的东西。如公章,一个单位如有二个公章如何鉴定,如纺织品的鉴定,单方鉴定怎么能确定所提交的样品是双方争议的产品。

C、传真件:传真件非原件,不可单独作为证据。确定是否发出的证据,哪个电话,这门电话的所有人及通话清单有否?只有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证据对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认收到传真。

D、录音录像资料:材料中的双方是谁?除非是提供方的资料中显示的是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意思表达,否则,一旦资料中人员不出庭,就无法确定资料的真实性。所以资料中的主体问题。另外要审查的是录音录像资料有否剪接或拼凑的痕迹。

E、证人证言:在获得证人名单后,应与当事人沟通,证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实、是否与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有人做工作来作证。质证时应就下列问题询问:利害关系;是否主观判断;内容是否不肯定;内容是否与现有双方认可的证据相冲突。当然询问证人是个技巧问题,后面论述。

F、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

《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们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所以如对方提出此外的所谓补强证据,可以予以否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审判人员的影响。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有针对性的找准自己的进攻方向。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的风采。

法庭上证明材料写法 第6篇

大家有没有听说过一款运动品牌叫耐克?听说过,对不对?我们如果买一双耐克运动鞋便宜一点的要500、800块,贵一点的要1000、块,对不对?那刘翔也穿而耐克运动鞋,他要不要花钱?不仅不用花钱,而且耐克公司还要给几百万,是不是?为什么我们穿耐克鞋要花钱,而刘翔不仅不花钱,别人还给他几百万给他呢?

很简单,因为刘翔有名气、有说服力、有影响力、亲和力、带动力与震撼力嘛!能给耐克公司带来更多的增值与市场效应,对不对?而我们默默无闻、名不见经传、不能给公司增值,当然要付费喽!

各位:我们虽不是刘翔,但如果我们也具备他那种超强的名气、影响力、说服力、亲和力、带动力、震撼力,我们买鞋要不要花钱?不用!就算要花,因为我们影响力强、名气大、赚的多,那也是小菜一碟,对不对?

所以各位要不要想尽办法,动尽脑筋,用尽心思让自己获取超强的说服力、影响力、亲和力、带动力与震撼力,让自己变得更碾成功、更富裕?要不要?

大家有没有听说过一款化妆品叫sk11?听说过,对不对?我们买几支sk11的产品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块,对不对?而刘刘嘉玲也用sk11的产品,她要不要花钱?不仅不用花钱,而且sk11公司还要给几百万的费用给她,是不是?为什么我们买几支产品要花几千、上万块,而刘嘉玲不仅不花钱,还可以得到一大笔钱呢?

很简单,因为刘嘉玲名气、有说服力、有影响力、亲和力、带动力与震撼力嘛!能给sk11公司带来更多的增值与市场效应,对不对?而我们默默无闻、名不见经传、不能给公司增值,当然要付费喽!

各位:如果我们也具备刘嘉玲的名气、超强的影响力、说服力、亲和力、带动力、震撼力,我们用sk11的产品还要不要花钱?不用!就算要花,因为我们影响力强、名气大、赚的多,那也是小菜一碟,对不对?

各位,如果两个人同时到一条街道上推销保险,一个是保险公司的专业保险代理人,懂得销售流程、懂得如何设计保单,而另外一个是对保险专业知识一知半解甚至是一无所知的电影明星刘德华,请问两个小时下来,谁销售的更好?刘德华,对不对?为什么刘德华对保险知识一知半解却比专精的代理人卖得更好?

因为刘德华有名气、有说服力、有影响力、亲和力、带动力与震撼力嘛!平时花几千块见一面都不容易,演唱会一张票几百上千块也只能老远看看,今天花几千块不仅可以零距离接触、交流,还可获得同等价值几千元的保单,当然愿意啦,对不对?

所以各位,如果我们也具备刘德华的名气、超强的影响力、说服力、亲和力、带动力、震撼力,我们销售汽车、保险、化妆品、保健品…容不容易,不仅容易,而且人们踊跃购买,忙都忙不过来,对不对?

所以各位要不要想尽办法、动尽脑筋、用尽心思让自己获取超强的说服力、影响力、亲和力、带动力与震撼力,让自己变得更碾成功、更富裕?要不要?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可乐市场是可口可乐一家独大,百事可乐还是一个小弟弟,名不见经传,但百事可乐公司的领导们下决心要追赶可口可乐的市场份额,他们想尽办法、动尽脑汁、用尽心思。有一天他们发现一个年轻人在电视上一出现,开始跳舞、唱歌,全世界电视机前的人就兴奋不已、激动万分,他的碟片一发就被抢购一空。

于是他们下决心请这位天王级歌星—迈克尔&8226;杰克逊为百事可乐拍了一则广告:只见迈克尔&8226;杰克逊一身亮丽的装扮开始在舞台上跳啊、唱啊,全世界的观众这时已是兴奋不已、激动万分,这时只见迈克尔&8226;杰克逊突然停下来,喘着大气哈哈……,然后从后裤兜里拿出一罐可乐,‘啪’打开,然后咚、咚、咚一饮而尽、把罐子一扔,哇!!只见迈克尔&8226;杰克逊比先前跳的更疯、唱的更狂!!全世界的歌迷更加群情激昂、疯狂不已!广告结束时屏幕上打出两句话:百事可乐、永恒动力!哇!!全世界的歌迷全部冲出去,把百事可乐抢购一空,百事可乐的业绩直线飙升!

各位,为什么可乐还是那个可乐,先前名不见经传,现在却疯狂抢购,因为他借助了一个超级有说服力、亲和力、有影响力、带动力与震撼力的名人迈克尔&8226;杰克逊的力量,人们一见到百事可乐就想到迈克尔&8226;杰克逊,就会情绪巅峰,同时把这种感觉寄托在百事可乐上,就会有强烈的购买欲望,对不对?迈克尔&8226;杰克逊因此获得总价10亿美金的广告代言费!

更加不可思议的是,迈克尔&8226;杰克逊的广告喝的那一罐并不是百事可乐,而是用百事可乐的壳装的`苏打水,因为迈克尔&8226;杰克逊从不喝可乐!所以百事可乐从小弟弟到蓝色巨人是百事可乐变了还是迈克尔&8226;杰克逊的影响力大?

所以所以各位要不要想尽办法,动尽脑筋,用尽心思让自己获取超强的说服力、影响力、亲和力、带动力与震撼力,让自己变得更成功、更快乐、更富裕?

如果你想拥有一台电视机欣赏光彩的电视节目,你是去找成百个上千个电子零件,然后再花两、三个月研究如何制造电视机的电子学原理,再用这原理把那些成百上千的零件组装起来,检查、调试、做出一台电视机来,还是直接花钱到商场买一台电视回来?直接购买一台回来嘛!为什么?你是要电视欣赏到精彩的节目,而不是浪费时间成为一个电视机制造专家,更何况你去研究还不一定搞的出来。对不对?

如果你身体不舒服,感冒或者胃痛,想有些中药调理一下身体,你是现花十天半个月研究一下李时珍的《本草纲目》,找出一个方子来,然后按这个方子到山旧去挖草药回来洗净、晾干,煮成汤药吃下去,还是直接到药店找医生开方子买现成的药回来服用?当然是到药房买药,为什么?因为我们是要身体好起来,而不是成为一个医学专家,更何况自己还未必能搞的对,是不是?

今天你要结婚,家里要添置沙发、床、衣柜等家具,你是到山上去砍树回来,在水里浸泡、晒干、锯成块,再去找木匠师傅学两个月木匠手艺,学成后再把先前的木材打成沙发、床、衣柜,还是直接花钱到家具店里购买现成的家具,当然是购买现成的家具!为什么?因为你要的是添置家具,生活方便,而不是成为一个木匠,更何况你还未必学的精通,对不对?

今天耐克公司要找体育明星为耐克品牌做广告,产生更大的市场影响,他是找一群娃娃来,花十年、二十年把他们培养成世界冠军,再让他来为耐克公司做广告,还是直接花大钱请已经取得世界冠军的人来为他做广告,当然是已经成名的世界冠军嘛!刘翔费德勒、小罗…,对不对?因为他要的是增加品牌影响力,提升市场销售份额,而不是要成为一个运动员的培训机构,更何况花了很多时间还未必能培养出来,对不对?

今天我们要致富、赚钱、成功,获得说服力、影响力、亲和力、带动力、震撼力,你是要花十年、二十年去经历无数风雨,饱尝千辛万苦,遭遇坎坷、挫折、摸索、总结一套方法,再花几年时间用这些方法让自己致富、赚钱、成功还是直接花钱去购买能提升说服力、影响力、亲和力、带动力、震撼力的方法,让自己快速致富、赚钱、成功?

当然是购买现成的方法、技巧,对不对?为什么?因为你要的是致富、赚钱、成功,而不是要成为一个致富、赚钱、成功的理论研究者,更何况经历那么多还未必总结出有效的方法,对不对?

各位你们是要用十年、二十年的时间去摸索一套还未必能成功的方法,还是直接购买已经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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