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标准的概念(实用3篇)

证明标准的概念 第1篇

标准的确定性意味着他不是变化无常的,认识它、把握它也是使用标准去衡量事物的前提。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证明标准的确定性具有重要的意义,王海英律师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证明标准作为法律对人们行为以诉讼方式进行评价的尺度,决定了哪些行为或法律关系将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保证了实体法在全社会范围内获得统一的适用。这种保护杜绝了法因人而变化无常,只有具有确定性的标准才能成为评价、衡量的尺度,但标准的确定性并不排斥灵活性。如果被衡量的事物是我们可以精确描述或计算的,那么衡量的标准就可以是精确的。王海英律师需要特别在这里强调的是在确定证明标准时,必须正确处理证明标准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

证明标准的概念 第2篇

证明标准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而认定的就会属于违法。对此在法院工作过多年的王海英律师强调在诉讼中,如果待证事实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时,该待证事实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如果是已达到相关的证明标准时,法院就应当以该事实为裁判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及实践界长期所坚持的证明标准一般称之为_客观真实_标准。民事诉讼当中的举证责任方必须将其主张的事实证明到一个_百分之百的确信_且无一点疑问的程度以后方能卸除其举证责任。这是一个要求很高的标准。

证明标准的概念 第3篇

客观真实是指依事物的本来面目认识事物,使认识与对象的实际情况相符。这种诉讼理念是在批判自由心证制度下的主观真实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法院工作多年的王海英律师强调实事求是的思想在诉讼的任何过程中都会具体体现。认为法院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与客观真实并不一定完全吻合,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应当符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可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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